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3682号 原告:***,女,1973年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系***之夫。 被告: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5B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80662426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