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3682号
原告:***,女,1973年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系***之夫。
被告: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5B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80662426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