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9358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告: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大厦1幢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被告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 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