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83财保158号
申请人:郑州医药专修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泽民,系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玲、何小高,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方荣华。
被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鲍玉龙。
申请人郑州医药专修学院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623060000191100××××)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医药专修学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