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火(深圳)智慧城市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五火(深圳)某某城市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特304号 申请人:五火(深圳)**城市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五火(深圳)**城市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335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五火公司称:一、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核准工伤待遇是错误的,五火公司已经提起行政复议,故***员会在复议结果未出来前作出裁决有误。二、***于2020年6月3日出具《免责协议》称自愿放弃治疗,并承诺在协议签订后所发生的一切事由与五火公司无关,故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20年6月3日而非仲裁裁决书认定的2021年6月1日。三、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29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但其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912.67元,仲裁过程中,***对五火公司提供的证据虽予以否认,但并不否认劳动合同中签名的真实性,故应当以其实际领取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仲裁裁决有误。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根据社保局的决定才恢复审理并作出裁决。本案不具备法定可撤销情形,五火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存在相应情形。 本院查明:2022年3月18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3356号仲裁裁决:一、五火公司应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731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98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164元,合计382332元;二、五火公司应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6837元;三、五火公司应向***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150元;四、五火公司应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460元。以上一至四项合共433779元,扣减借支23460元,实付410319元,五火公司自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五、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仲裁裁决中第一、三、四、五项为终局裁决,第二、五项为非终局裁决。***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终局裁决部分提起诉讼。 另查明一,五火公司就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被受理。 另查明二,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22年6月6日就***的工伤保险伤残待遇作出核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根据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决定书》确定相关项目均由五火公司赔偿,但该五火公司已就该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事实上,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最终核准了***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案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仲裁结果有误,故本院案涉仲裁裁决中的终局裁决予以撤销。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3356号仲裁裁决中的终局裁决。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五火(深圳)**城市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莹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