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鲁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701民初79号

原告:海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221号西城1号A1栋1501室。

法定代表人:田圣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南南,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长春东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刘贵成。

原告海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海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2.36元,减半收取计1511.18元,由原告海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羊丽娜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