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02民初2350号
原告:***,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长春东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437934H。
法定代表人:刘贵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彦淖尔市锦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泰汇现代城第A1#-1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5888302660。
法定代表人:高景春,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
法定代表人:郭主龙,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锦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锦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07元,减半收取计10854元,原告***已预交21707元,由原告***负担10854元,退还原告***10853元。
审判员  徐海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