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825执异1号
异议人: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彦高勒镇。
法定代表人:薛茂,系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奋科,系单位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铮,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以及其他当事人,名单后附)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贵成,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等人与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异议人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825执恢3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在信用联社8603601220000000002057账号的存款509.15万元的执行措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在申请执行人***等人与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执行程序中,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冻结了异议人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信用联社8603601220000000002057账号的存款509.15万元。该冻结措施属于错误冻结,请求撤销以上执行裁定。理由如下:异议人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收到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先行冻结了单位账户,影响单位正常财务工作。为证实异议人的主张,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1份。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等人与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由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行。2020年7月15日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825执恢35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异议人向本院履行对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单位到期债权509.15万元,当日异议人依法签收了上述法律文书,后异议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2020年9月1日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825执恢3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异议人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单位到期债权509.15万元,当日异议人依法签收了上述法律文书;2020年12月11日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825执恢3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异议人在信用联社8603601220000000002057账号的存款509.15万元。另查明截止2020年7月15日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拥有到期债权509.15万元。以上事实有异议人工作人员出具的债务确认表及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等人与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系列案中,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825执恢3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异议人在信用联社8603601220000000002057账号的存款509.15万元的执行措施,是对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的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拥有到期债权509.15万元。异议人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张未收到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先行冻结了单位账户,与事实不符,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依法向异议人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异议人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未主动积极地履行应负的法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本案中,异议人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外提出的异议,且并非其对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是否存在提出。故异议人所提异议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在上述执行过程中事实认定准确,程序合法,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智 勇
审判员 刘俊勇
审判员 刘瑞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敏竹
申请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
申请执行人闫霞,女,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区。
申请执行人魏玉兰,女,蒙古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区。
申请执行人刘景艳,女,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区白脑包镇福利村五组13号,现住乌拉特后旗巴音镇。
申请执行人武明,男,汉族,1965年8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与申请执行人刘景艳系夫妻关系。
申请执行人邸存秀,女,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岚县岚城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
申请执行人秦平军(曾用名秦小平),男,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申请执行人敖特更朝鲁,男,蒙古族,1980年2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
申请执行人王进义,男,汉族,1972年9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申请执行人图雅,男,蒙古族,1960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
申请执行人付秉治,男,汉族,1950年7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区。
申请执行人陈平,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申请执行人乌林花,女,蒙古族,1951年8月3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
申请执行人马继红,女,汉族,1979年1月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1965年7月9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申请执行人王树龙,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
申请执行人王开祯,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
申请执行人田隽明,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
申请执行人康成,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区。
申请执行人崔福荣,男,汉族,1948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
申请执行人贾恒,男,汉族,1993年8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申请执行人徐霞,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
申请执行人王卫东,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
申请执行人邬磊,男,汉族,1978年1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区。
申请执行人许忠厚,男,汉族,1961年8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
申请执行人刘应红,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
申请执行人王淑兰,女,汉族,1953年5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
申请执行人刘占如,男,汉族,1941年3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
申请执行人郭玉才,男,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
申请执行人许志强,男,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
申请执行人郭媛媛,女,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
申请执行人巴图格日勒,男,蒙族,1966年7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
申请执行人杨春晖,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申请执行人金小叶,女,蒙古族,1975年4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申请执行人韩冰,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
申请人苗雄瑞,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