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5民初1746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业,内蒙古蔚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内蒙古蔚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鹏,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主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亭,男,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系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长春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贵成,执行董事。
被告:杭锦旗交通运输局,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div>
负责人:吕正威,局长。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锦旗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将本案并入(2021)内0625民初1745号案件中一并调解处理,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85元,减半收取145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雷光亮
审 判 员  王 晶
人民陪审员  邬 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孟尚毓
书 记 员  崔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