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5民初1748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明,内蒙古蔚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内蒙古蔚起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4号楼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千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达,男。
被告: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长春东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刘贵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杭锦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
法定代表人:吕正威,负责人。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锦旗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雷光亮
审 判 员  王 晶
人民陪审员  邬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李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