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94民初171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县人。
委托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解放路12号3号楼1**12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7.29元,减半收取486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曾 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