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94民初171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县人。 委托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解放路12号3号楼1**12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7.29元,减半收取486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曾 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