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青0103民初2121号 原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现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3FN1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79089元,承担延期支付利息2372.67元,合计:81461.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公司),曾用名:青海华平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为华平公司负责的青海省人民医院家属楼改造项目供应建筑砂石,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共计向被告供应回填砂等经实际结算为169089元,被告两次共计已付款90000元,尚欠79089元一直推脱不付,经多次协商并催促还款,被告均不予理会,无奈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辩称:2020年原告拿砂子到我们省医院工地进行推销,当时口头约定如果甲方向我们付款,我们再向原告付款,春节前期甲方给我们付了40万,我们向原告付款2万,到现在甲方还没付清款项,2021年3月19日原告带其他人到我们公司闹事。还有79089元没付是否属实不清楚,我们欠原告货款的具体数额还需要具体落实。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供货单据统计,证明被告向原告供货的事实。 二、对账单汇总,证明被告下欠货款情况。 三、发票,证明货款的支付情况。 四、转账明细,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的凭证。 被告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原告供应砂石属实,但具体数量我们尚需核实,对证据二、三、四无异议。***是工地负责人。 被告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可以与其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被告对证据二、三、四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原告与被告青海省人民医院工地负责人口头达成协议,原告给被告青海省人民医院工地供应砂石,自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10月15日,原告共给被告供应砂石价值169089元,2020年10月15日经原告与被告青海省人民医院工地负责人***结算,原告给被告供货169089元,被告给付原告砂石款70000元,尚欠原告99089元,***在对账单汇总上对账人处签字。经原告讨要,2021年2月10日被告给付原告砂石款2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砂石款79089元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协商,原告给被告供应砂石,原告履行了供应砂石的义务,被告应该按照口头协议给付砂石款,2020年10月15日经原告与被告青海省人民医院工地负责人***结算,被告拖欠原告砂石款99089元,后虽给付了20000元,但至今尚欠79089元,被告应该给付。被告辩称口头约定等甲方付工程款后再付砂石款,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原告去被告公司闹事,给被告造成损失,但该辩称理由并不是被告不给付原告砂石款的法定理由,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故被告应该给付原告砂石款79089元。原告诉求被告给付延期支付利息2372.67元,但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原告要求给付延期支付利息2372.67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砂石款7908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8元,由被告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陈 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