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1458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65年7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解放路12号3号楼1**12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3FN16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锥西营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226801134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部分支付义务,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98.18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700元(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