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1458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65年7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解放路12号3号楼1**12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3FN16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锥西营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226801134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华平建设有限公司、青海省海东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部分支付义务,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98.18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700元(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