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蒙子骄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财保5号
申请人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1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赵树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蒙子骄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马兰滩。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中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马兰湖高科技生态示范区纬二街景泰苑一期会所306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蒙子骄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蒙子骄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享有的人民币壹亿伍仟捌佰万元(1.58亿元)债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蒙子骄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享有的人民币壹亿伍仟捌佰万元(1.58亿元)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申请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
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售、转让,不得办理任何权属变更、抵押等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阿 古 拉
审 判 员 罗 月 新
审 判 员 斯庆图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 春 桥
书 记 员 侯  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