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赛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1民终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雄,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赛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玉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赵文春,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赛邦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文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408元减半收取3704元,由上诉人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杨海鹰审判员于晓华审判员郭丰恺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