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怡心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蒙子骄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民终3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怡心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英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蓉,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宝,内蒙古昂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内蒙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鄂尔多斯市中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永明,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懋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瑞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树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海龙,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怡心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怡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鄂尔多斯市中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内蒙古懋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懋龙公司)、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劲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内06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蒙子娇公司将原定马兰滩综合物流园区汽车城二期项目工程变更为马兰滩养老院工程,并转让给懋龙公司。由***公司办理完成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出让、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规划等手续,并由***公司负责将土地所有权办理到懋龙公司名下,相应费用由懋龙公司负担。之后《合同转让协议书》又将该权利由懋龙公司转移给怡心公司。但直至二审庭审时为止,该土地使用权并未能办理到怡心公司的名下,相应的用地及项目建设规划相关审批手续也没有办理完毕,该工程也未能施工建设。对于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怡心公司、懋龙公司主张是因为蒙子娇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及其他用地及项目建设规划相关审批手续,且涉案180亩土地中只有35亩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他土地没有项目用地手续,其中还有包含基本农田等不得改变用途的土地,根本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项目其他手续无法继续办理,项目无法继续施工,合同根本履行不能。蒙子娇公司主张其180亩土地是有项目用地手续的,其中40亩土地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是仓储兼容商业用途,其他土地虽然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准,但其提供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中并未明确批准成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包括本案争议土地。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争议土地除了其中有24832.3平方米的土地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外,其他土地性质及是否征用转为建设用地情况不明,是否存在不能转化的基本农田等土地情况不明。根据《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办理完成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出让、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规划等手续,并将土地所有权办理到懋龙公司(怡心公司)名下属于蒙子娇公司的义务,现蒙子娇公司主张未能办理的原因是怡心公司不愿支付高额的土地出让费用,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该两份协议的履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应当由谁承担的事实,一审均未查清。《合作开发协议》及《合同转让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怡心公司认为涉案合同转让协议存在根本履行不能的情形,***公司虽然认为涉案工程至今并未停建,但认可现该工程处在停工状态,其虽然声称一直与当地政府在协调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等,但并未向法庭提交涉案工程能够继续开工建设的证据,一审对该情况未予查实,亦没有查明该合同是否存在根本履行不能的情形,合同目的是否还能得到实现。因此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应在查清以上事实后,确认该《合作开发协议》及《合同转让协议书》的效力问题。若合同有效,则应确认本案所涉两份协议是否能够继续履行,是否存在根本履行不能的情形,如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解除该两份协议,并释明各方当事人就违约责任的承担和损失赔偿问题,提出诉求。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内06民初3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内蒙古怡心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佐 玲
审 判 员 武 菲
审 判 员 武 杰
二○二○年十月九月
法官助理 格根珠拉
书 记 员 房 晔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