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2020)内0291执43号昆区兴盛模板租赁站与***、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91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区兴盛模板租赁站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昆区兴盛模板租赁站与***、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昆区兴盛模板租赁站依照(2018)内0291民初19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租赁费250730元,案件受理费3038元、执行费3707元,共计257475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于2020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启动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农村信用社和工商银行的账户。又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懋龙集团昌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账户。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无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一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尚有169000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凤革
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
代理审判员  史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