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2916号
原告:泰安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伊家沟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庆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殷巷镇赵奎元社区B楼111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郭在军。
原告泰安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安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计201元,由原告泰安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温洪丽
书 记 员 刘 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