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财保7号
申请人: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殷巷镇赵奎元社区B楼111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郭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照,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9号七星吉祥B座2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对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的工程债权200万元予以冻结,或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百花园支行存款200万元(账号:214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对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的工程债权200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百花园支行存款200万元(账号:2143********)。
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玉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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