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汇百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470号
申请人: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殷巷镇赵奎元社区B楼111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郭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照,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汇百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崔寨街道农民工服务中心623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旭,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汇百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汇百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400000元的银行存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汇百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9月6日至2025年9月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贾友倩
书 记 员 张安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