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986号
申请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经济开发区内凯源街以北。
负责人:王青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殷巷镇赵奎元社区B楼111号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郭在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与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冻结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以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银河路分理处的存款(账户:151511010********)28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贾友倩
书 记 员 张安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