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769号
申请人: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殷巷镇赵奎元社区B楼111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郭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照,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枫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4号楼南楼238室。
法定代表人:吴正平,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账号:平安银行上海五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上海五角场支行的存款(账户:600万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的存款)6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贾友倩
书 记 员 张安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