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天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494号
申请人: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殷巷镇赵奎元社区B楼111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郭在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天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21366号108商铺210室。
法定代表人:向志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天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济南天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济南天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济南旅游路支行开户行账号:及其他账号内存款)共计27万元。申请人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天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济南燕山支行的存款27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贾友倩
书 记 员 张安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