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433号
申请人: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殷巷镇赵奎元社区B楼111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郭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照,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9号七星吉祥B座2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经网上立案系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济南百花公园支行的存款20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贾友倩
书 记 员 张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