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1974号
原告: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负责人:王青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郭在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与被告山东龙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振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庆波
书 记 员 李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