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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26民初3798号 原告: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经济开发区内凯源街以北。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社区B楼111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以下简称“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货款2293305元及违约金339409元(以2293305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7日至2022年9月14日期间,另以229330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代理费(法律工作者代理费)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日,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公司签订桥板销售合同,约定由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向**公司提供预制桥板材料用于**公司承建的商河县清源街土马桥、清源街商中河桥项目,**公司根据材料供应数量据结算货款;现清源街商中桥已竣工,清源街土马河桥已经完工50%,**公司应根据合同支付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货款1844922元,但**公司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所述事实不符,**公司购买了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的桥梁板,所用的一架桥,只建设了一架桥的桥梁板,而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主张两架桥的全部买卖款,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2日,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公司签订《板桥销售合同》,约定:双方就**公司商河县经济开发区道路及配套设施工程PPP项目购买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预应力板桥;项目名称:清源街土马河桥、清源街商中河桥;价款总计2331108元。合同签订后,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为**公司供应了清源街商中河桥所需桥板。2022年7月27日,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协议中双方认可的事实部分载明:清源街商中河桥项目货款1358736元,该项目所需桥板于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5日安装完毕;清源街土马河桥项目货款972372元,因**公司工期延误,导致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已生产(2021年9月12日至10月20日生产完毕)的桥板未运输、安装,按合同约定,应付桥板货款486186元,剩余货款486186元待安装时支付……**公司按照合同应支付货款合计1844922元及安装时支付486186元,另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欠**公司37802.8元石子款,在上述应付款中折抵。《还款协议》约定:2022年9月10日前**公司支付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货款1320933.2元(扣除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欠付的石子款37802.8元);2023年1月20日前**公司支付甲方剩余货款972372元……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需通过诉讼解决的,**公司承担甲方因诉讼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法律工作者(律师)代理费等实际损失。《还款协议》签订后,除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欠付**公司37802.8元石子款予以抵销外,余款**公司至今未向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付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到期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公司向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购买桥板,双方签订的《桥板销售合同》及《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以上两份合同合法有效。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按约定为**公司供应了清源街商中河桥项目所需桥板,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应按约定支付清源街商中河桥项目货款1320933.2元(已扣除37802.8元)及违约金(以1320933.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2年9月10日一年期LPR的1.95倍即年利率7.1175%计算)。 关于清源街土马河桥项目部分,双方《还款协议》中载明因**公司工期延误,导致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已生产(2021年9月12日至10月20日生产完毕)的桥板未运输、安装。本院认为清源街土马河桥项目因**公司的违约,导致双方未能继续履行合同,现**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应如实支付剩余货款972372元及违约金(以97237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1175%计算)。 关于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600元、代理费100000元,本院认为,上述费用双方《还款协议》中作出约定,且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已实际支出了上述费用,故上述费用应按双方约定由**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明达公司商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货款1320933.2元及违约金(以1320933.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1175%计算); 二、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货款972372元及违约金(以97237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1175%计算); 三、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600元、代理费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62元,减半收取13931元,由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