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洪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洪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3执2787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洪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9号公安安居97栋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申请执行人西藏洪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3民初1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藏洪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西藏洪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20215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川0183民初102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西藏洪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剑
审判员***
审判员*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