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通(山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265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郓通(山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智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郓通(山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70元,减半收取124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妨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