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265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郓通(山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智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郓通(山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70元,减半收取124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妨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