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洛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27民初24号
原告:洛桑**,西藏洛扎县人,住址西藏洛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祥(洛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1333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路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C95A8K。
法定代表人:甘东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址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四川省崇州市,住址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洛桑**与被告西藏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路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洛桑**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桑**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4.02元,减半收取计4662.01元,由原告洛桑**负担。
审 判 长 ***玛
审 判 员 其米**
人民陪审员 **多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次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