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3531号
原告: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4号楼18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224111X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西藏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北京西路顺通小区7栋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1333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