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山南洛扎县色乡色居委会砂石场、西藏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洛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527民初53号 原告:西藏山南洛扎县色乡色居委会砂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280646974416,住所地洛扎县色乡色村委会二组。 负责人:次***,该砂石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旦平措,男,藏族,西藏山南洛扎县色乡色居委会砂石场工作人员,住西藏洛扎县。 被告:西藏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133300,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北京西路顺通小区7栋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藏路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C95A8K,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东区拉萨市江苏大道气象局退休基地4幢4号。 法定代表人:甘东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址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西藏山南洛扎县色乡色居委会砂石场与被告西藏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路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西藏山南洛扎县色乡色居委会砂石场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西藏山南洛扎县色乡色居委会砂石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山南洛扎县色乡色居委会砂石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3.05元,减半收取计806.525元,由原告西藏山南洛扎县色乡色居委会砂石场负担。 审判员 ***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