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2民初654号
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街镇刘东城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旺杰,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娘热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5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708.24元,减半收取计2354.12元,由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廖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旦增边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