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1民终1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0936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2021)藏012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92.74元,减半收取3446.3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扎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