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21民初241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邛崃市冉。
被告: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娘热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0936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401199810570792。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401199910649449。
原告***与被告**、被告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7.5元(叁佰叁拾柒圆伍角)(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故不再次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央***
书记员 益西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