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宏电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长宏电力机电有限公司与靖江云诺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06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长宏电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五一路90号景观新贵豪庭A幢20层D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靖江云诺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太东村明盛圩18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长宏电力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云诺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晋0106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长宏电力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25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84元。承担执行费112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和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4687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暂时无法执行。
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车管所、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靖江云诺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晋0106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靖江云诺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山西长宏电力机电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曲建君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武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