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2民初5030号
原告:西藏湘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lMA6TDEEQ5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拉萨市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735548819F。
法定代表人:江某,职务不详。
原告西藏湘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拉萨市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西藏湘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西藏湘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湘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17.34元,减半收取计4858.67元,由西藏湘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德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益西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