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3959号
原告:江西省虔安电力有限公司(曾为“江西省赣南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道园区段****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2323371。
法定代表人:康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蕾,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金林,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程忠,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生,住赣州市。
原告江西省虔安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程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虔安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虔安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小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钟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