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32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赣南电力实业总公司,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2323371。
被执行人:赣州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休闲娱乐城北区主楼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3614122G。
江西省赣南电力实业总公司申请赣州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7民终429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赣南电力实业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7民终429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海
审判员 辛 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