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藏0302执184号
申请人:向长安,男,汉族,1960年2月出生,四川省彭山县人,现住西藏昌都市。
委托代理人:连昆祁,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拉萨市城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执行向长安与西藏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藏0302执1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措仁群培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粗真它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