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0302民初294号
原告:***,男,汉族,重庆市人,务工,现住西藏昌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旭,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藏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务工,现住西藏昌都市。
原告***诉被告西藏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铁球
审判员向***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欣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