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322民初70号
原告:***,男,1957年5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西藏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民族路3号。
法定代表人:***,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阳平与被告西藏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阳平以私下与***达成协议为由,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阳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2.42元,减半收取计2691.***元,由原告*阳平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阳益君
人民陪审员乐毛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