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4民初6号
原告:西藏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彭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溥钰,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西藏宏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谭嗣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利,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民,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玛次仁,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民,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长江,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民,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清森,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民,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藏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宏庆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米玛次仁、被告陈长江、被告杨清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西藏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 036.27元,减半收取计16 018.135元,由原告西藏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桑 吉
审 判 员 顿珠措姆
审 判 员 任 裕 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旦赤次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