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104民初321号
原告:**,经商,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米某,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西藏宏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00741904605K。
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拉巴次仁、被告西藏宏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我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 玛 玉 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土旦尼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