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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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121民初71号
原告:奉文户,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宏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江冲路东城一号世邦首座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00741904605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奉文户与被告西藏宏庆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奉文户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文户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文户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5元(已由原告奉文户预交),由原告奉文户负担。
审判员 德吉央卓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