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宏庆建设有限公司

奉文户、西藏宏庆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西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121民初71号 原告:奉文户,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宏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江冲路东城一号世邦首座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00741904605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奉文户与被告西藏宏庆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奉文户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文户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文户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5元(已由原告奉文户预交),由原告奉文户负担。 审判员    德吉央卓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