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财源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财源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503民初3973号之一
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财源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2元,减半收取计4131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合计诉讼费7001元,由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钢
法官助理  杨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