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6655号
原告:群洲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18EBM09,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群洲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2022年8月9日,本院受理了劳动者***诉用人单位即本案原告群洲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号(2022)渝0102民初5855号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本案应当与(2022)渝0102民初5855号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渝0102民初5855号案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覃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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