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5417号
原告:***,女,1955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群洲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鹤滨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18EBM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万汇路66号3幢涪陵建筑业大厦21楼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62041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群洲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20元,减半收取10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终裕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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