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2民初5857号
原告:肖某某,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肖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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