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鑫发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藏鑫发强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3民初875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乃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韬,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鑫发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当热西路52号(天路物业管理公司商品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升,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藏鑫发强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07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