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鑫发强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鑫发强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民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鑫发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当热西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1999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先友,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住西藏拉萨市当热西路**号,身份证号码5107231962********。
原审第三人:***,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住四川省盐亭县巨龙镇金钟村*组,身份证号码5107231959********。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住西藏拉萨市拉鲁居委会***号,身份证号码5109221968********。
上诉人西藏鑫发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先友,原审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1月4日上诉人领取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藏鑫发强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央宗
审判员****
审判员张灵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