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鑫发强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日喀则市珠穆朗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鑫发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民终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藏日喀则市珠穆朗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体育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利,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藏鑫发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当热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久美朗珍,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珍吉,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经商,浙江磐安县人,住西藏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久美朗珍,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珍吉,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藏日喀则市珠穆朗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西藏鑫发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民一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本案工程款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民一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藏日喀则市珠穆朗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费40708.22,上诉人西藏鑫发强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846.65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708.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德央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